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豫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刘**不符判决,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豫0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2895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7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7日,被告陈*与原告在濮阳市华龙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