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芝广播***因与被上诉人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芝广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旺扎西、阿旺卓玛,被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芝广播***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邓**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邓**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邓**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邓**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林芝广播***(原林芝市有线电视传输中心)负责人王*任职期间,将案涉工程交由邓**垫资修建在庭审中邓**称该工程于2014年8、9月份完工,故,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份其次,邓**称工程完工后一直在催要工程款,而林芝广播***未收到过其主张权利的任何材料,在庭审中邓**也未提交任何证明催要工程款的证据邓**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其单方出具,中有王*个人签字,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出具时间是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林芝广播***未作出认可案涉工程由邓**垫资修建及承诺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故诉讼时效已届满二...(本文书还有5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