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工资584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7月受雇于被告为其从事室内木门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安装工资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2024年2月19日双方结算劳务工资,被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万**2023年7月份欠刘**安装工资5840元”。然而原告多次讨要,被告编造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