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厦门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厦门市钧**********(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厦门某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股份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援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号生效民事判决时存在断章取义,该判决亦不能作为驳回某甲公司诉请的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认定重整投资人向某某股份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及其项下对应的权利义务包括了讼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益,这仅是确认应收账款对应的权利包括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益,系债权权益。但二审法院却扩大或曲解为讼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已由某乙公司等重整投资人承接,该认定并无生效判决及相关证据证明。
二、一审法院认定《关...(本文书还有2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