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76年11月**日出生,汉族,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上诉人任*、中国平安财产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上诉请求:1.撤销(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任*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夏**、中国平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事实认定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是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的情形,原审法院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显罔顾了基本事实所反映的真实情况,其法律也就相应的适用错误;2.退一步讲,原审法院即便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也应当查明整个事件发生的原因,从而确定相应的责任。二、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保险条款中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依法应该由中国平安**********************承担。三、任*对地下设施所有权及管理人具有追偿权。
夏**辩称,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徐**述称,没有意见,同意任*的上诉请求。
中国平安*...(本文书还有5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