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之光********(以下简称深圳之光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恒********(以下简称恒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深圳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之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锐公司、恒大深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之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恒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242800元;2、被告恒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其中90800元广告发布费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其中152000元广告发布费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4.8%计算,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3、被告恒大深圳公司对被告恒锐公司应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被告恒锐公司委托原告在公交车身为“恒大悦龙湾”...(本文书还有3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