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上海宝耀五矿贸易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耀五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原审第三人上海宝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宝耀五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或改判不予执行(2005)沪宝证经字第28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2803号公证债权文书)。
事实与理由:一、沈**、宝耀五矿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沈**、宝耀五矿公司虽于2012年2月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过不予执行2803号公证债权文书,但未经民事诉讼程序。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次申请仅为执行程序中的异议行为,沈**、宝耀五矿公司并无上诉权,故即便被裁定驳回,也不属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沈**、宝耀五矿公司依据2018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