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与被告嵊州市某*****、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嵊州市某*****、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嵊州市某*****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嵊州市某*****向原告购买不锈钢材料,截至2024年1月28日被告嵊州市某*****写下欠条一份,言**原告货款80000元,该欠款自2024年3月份起每月还款20000元,应于2024年7月份前还清欠款。后履行期已过,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