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3)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李**支付韩**47,000元的基础上,再判令给付韩**施工费65,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认定抵账车由张**卖掉,少给付韩**15,000元错误;2.韩**因记错了,认为张**曾给付现金300,000元,但经核对、回忆,确定给付现金250,000元,且给张**出具了收据,李**没有出示收据,一审法院即认定韩**收了李**300,000元无依据;3.李**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韩**应予维修不成立;4.一审开庭时已经明确,案涉工程是张**的父亲实际发包给韩**的,他也是实际承包人,结算工程款也是张**和其父亲与韩**结算,应追加张**父子为案件的第三人。李**主张给了韩**30万元现金,我方要求李...(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