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上海博阳******及第三人嘉兴冉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1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及该款自本案立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原告受地洲智慧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洲公司)的委托,运输270套太阳能路灯至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后原告将该批货物以第三人的名义转委托被告以拼车方式...(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