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8000元;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为1283元;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借款本息合计为3051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未履行...(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