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等六十人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十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王**,被告法定代表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苟**等六十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土地租赁费264760元及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土地租赁费26476...(本文书还有9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