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于2022年2月25日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郭**借款,原告郭**于2022年3月4日借给被告李**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22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回信息,至今联系不上,酿成纠纷。
李**未答辩。
原告郭**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