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泰烁********与被告四川省中*********、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泰烁********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中*********、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泰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9000元、律师费82000元、保函费2633元;2.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中*********支付原告截止2023年11月24日的利息141849.95元,2023年11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并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2635482.95元;3.依法判令被告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8日...(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