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六被告已合计支付给第三人良康公司的案涉工程款为160万元。
另查明,2016年5月23日,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绍兴市上**************。2016年4月22日,上虞市姚舜置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绍兴市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案涉《城北35-2号配套道路**号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六被告均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第三人良康公司为承包人。原告赵**、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请六被告作为发包人在欠付第三人良康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城投公司、兴宏公司、农工商公司、裕祥公司辩称按照案涉合同中的各自资金份额或会议纪要承担按份责任。但该《城北35-2号配套道路*...(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