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阴市宇*******(以下简称宇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蒋*、江阴市隆*******(以下简称隆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蒋*、隆正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由蒋*一人承担归还毛线和坯布及承担赔偿责任有误。案涉布匹加工承揽业务是宇环公司与徐*、蒋*之间发生的,而非仅与蒋*一人建立合同关系。2018年2月13日前,徐*系宇环公司的员工,宇环公司知晓并同意徐*承揽加工坯布业务。徐*与其舅舅蒋*合伙经营,并于2018年初设立隆正公司继续经营。在实际履行中,宇环公司所支付的加工费均是转账汇款至徐*的银行卡上,2018年2月13日的对账单也是由蒋*、徐*共同签字确认,后因加工坯布的质量问题,宇环公司多次催要坯布均是发函给徐*、蒋*及隆正公司。2.案涉应当归还的坯布价格按每公斤26.23元计算明显错误。在实际履行中,宇环公司提供给徐*、蒋*加工坯布的纱线价格平均为每公斤50元,再加上制造成坯布的加工费,坯布价格肯定远超纱线价格。但一审法院询价得出坯布的价格为每公斤26.23元左右,仅为纱线价格的一半,明显不合理。3.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加工承揽业务截止2018年2月13日止,经对账确认在徐*、蒋*处库存纱线22064.3公斤,库存坯布62374公斤。徐*、蒋*在对账结束后,应及时将库存纱线和坯布交付给宇环公司,却一直拖延未交付,后宇环公司多次发函催要,并多次上门寻找徐*要求解决。2018年宇环公司报警后,徐*迫于压力归还了部分纱线和坯布,但对剩余无法归还的纱线和坯布均予以拒绝赔偿,遂导致本案诉讼。4.一审诉讼中,徐*、蒋*已明确现存的纱线及坯布不是宇环公司提供的原料及所供原料制造的坯布...(本文书还有7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