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某**为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144.8元及利息损失(从2023年2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通过微信联系原告购买饰品配件。2023年2月27日,原、被告结算后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69144.8元,并由被告签署...(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