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8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再审申请人马**、刘**因与被申请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刘**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交房至今,其未居住,是由他人租住。2022年5月,租户因净水器漏水赔偿了张**1500元,当时签订的维修赔偿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马**、刘**以后不再承担任何维修和赔偿责任。后案涉房屋租给程会娟,2022年11月17日,因程会娟使用暖气造成漏水,双方经协调,让马**、刘**给张**五六百元,但张**事后反悔并多次威胁程会娟,导致其不敢在此居住。张**索要高额赔偿未果,便向法院起诉。通过现场勘验及照片、录像,均可证明案涉房屋漏水并未给张**的厨房造成严重损失,也未弄坏橱柜,目前为止,其仍使用该橱柜和其他厨具。委托鉴定...(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