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欢********(以下简称欢畅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索隆**********(以下简称索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欢畅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索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索隆公司的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索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音乐著作权转让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协议,索隆公司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欢畅乐公司二审提交了索隆公司与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盛世公司)签署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授权协议》,索隆公司曾以该协议作为其权属依据在重庆、贵州、广东珠海等地发起大规模商业诉讼,后该批案件均以该协议的授权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集体管理活动完全一致,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性规定等原因,最终被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此后,为实现利用大规模商业诉讼获得巨额利益之目的,索隆公司在《音乐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授权协议》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另行与天浩盛世公司补签了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可见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依靠大规模诉讼获利向法院提交权属证据的需要,而非为了受让权利进行许可使用。该转让协议也没有约定对价,其形式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5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