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立即支付设备款79200元及违约金(其中69300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每日0.1%的标准,9900元自2023年9月23日起按每日0.1%的标准,均计算至实际还清设备款之日止);2.判令某**向某**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事实和理由:某**与某**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向某**采购20000风量uv光解活性炭一体机、20000风量喷淋塔、20000风量水帘柜等设备(详见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总金额198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某**向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