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博尔***********(以下简称博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嘉合*******(以下简称嘉合富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质上是转让博尔公司与案外人乌鲁木齐市粮食储运公司(以下简称乌市粮储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主体的条件是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即不存在变更的问题。本案应当先确认《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性,才能确认《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性。1.《合作框架协议》系无效合同,该协议中乌市粮储公司所出售的老库区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嘉合富公司与博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亦无效。2.《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乌市粮储公司为开发商,博尔...(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