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戴**,男,1985年10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陈**、李**、戴**、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依法改判陈**向江**支付合伙分红款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暂定贰拾万元,具体数额以结算书或工程利润鉴定报告为准);3.依法改判陈**向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以贰拾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10月1日的利息为20793.97元,利随本清);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重...(本文书还有4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