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中国内蒙****************(以下简称为森工公司)、被告内蒙古阿*****(以下简称为阿尔山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森工集团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被告阿尔山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格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80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阿尔山市合兴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于2003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608000.00元,其中以原告名义出资373000.00元,系原告用被告阿尔山林业局(阿尔山森工公司)的房产出资。合兴公司系二被告设立并隶属多种经营管理处管理的下属公司。经二被告任*,马*自2003年4月起至2005年7月任职该多经处副主任、主任之职,2005年7月起至2007年7月任职该合兴...(本文书还有3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