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705.92元(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至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律师费2000元,共计48705.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3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5日,因经营货车运输需要,被告从原告处借走现金37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该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