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中国某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某财*************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5929元,鉴定费3937元,合计898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3日,原告董**驾驶其所有xx号车沿洪湖二街行驶至洪湖二街**号时,操作不当撞到树上,致其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沈阳市某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出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沈阳市某交通警察某区大队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所有车辆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车辆损失费为85929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937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110929.60元,保险期限为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