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位于萍乡市**村**组房屋(门牌号:流万管理处某某某号,不动产权号:赣(2022)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3号)第**层产生的财产收益享有30%份额;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萍乡市**村**组房屋(门牌号:流万管理处某某某号,不动产权号:赣(2022)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3号)第**层产生的自2016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房租收益合计160800元(详见计算方式),并自起诉之日止以160800元为基数按年率3.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被告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父母遗留老宅**栋和若干自留地2016年2月20日,原、被告达成《房契》约定:“将老宅拆除重建,毛坯房建筑款全部由被告负责,新房设计为**层,某甲店面,店面由被告占70%股权,原告占30%股权,贰、叁、陆**被告全权受理,肆、伍**原告全权受理,此屋兄弟俩不得卖给他人并永久生效等条款”原、被告双方盖手印予以确认此后被告按协议将老宅拆...(本文书还有5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