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翁牛特旗********(以下简称兴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做出(2018)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兴阳公司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做出(2018)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本文书还有9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