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辉********(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与贵州弛骏********(以下简称弛骏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弛骏公司、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经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弛骏公司支付价款86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2月6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10016元以及以8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弛骏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陈**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弛骏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5日,明辉公司(甲方)与弛骏公司(乙方)、陈**(丙方)签订《徐工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型号为xe310da的履带式液压...(本文书还有2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