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诉河北省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所属房屋于1994年左右建设完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将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所属房屋系当时为响应当下政府号召,发展经济,经过石家庄设计院设计,由县委县政府开会批准,按照政府的要求由村委会组织施工。商铺的建造过程皆获得了村委会和井陉县县政府批准,并有县政府文件佐证。工商单位也给申请人下发了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已在涉案地块合法经营二十余年。鉴于当时相关土地规划部门缺乏完备的工作机制,不能及时完成土地**房屋等登记事项。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行政相对人能够解决的,故申请人不存在...(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