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22日公布同期贷款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6.15%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止为9020元;以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5月公布同期贷款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4.90%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止为...(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