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项目实际施工人吴**支付原告基础防水材料及劳务费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青海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大通华地源泉二期,被告以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案涉工程中12#楼的建设施工项目,被告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进行12#楼基础防水工程时,将12#楼基础防水材料及其他劳务工作交由原告完成。2023年9月12日,原、被告经核算达成《结算单》,约定被告于2023年10月30日支付劳务费40000元,于2024年元月30日支付剩余劳务费60000元,共计100000元。就此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以款项未到位为由推诿,至今仍未支付。因项目所在地、防水材料购买地及劳务服务地皆在大通县完成,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