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久预**************(以下简称“久预立公司”)与被告张**、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预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耿*、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预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069.75元(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和违约金372.56元,共计2442.31元;物业费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购买了位于××县商铺,该商铺的面积为24.35平方米。二被告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原告和宁夏永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池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签订了《盐池世纪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及账务核算协议》,...(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