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男,汉族,1963年4月**日出生,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纳西族,1986年8月**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皮**因与被上诉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皮**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就认定皮**交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846000元与事实不符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发生始于2014年,止于2017年,期间双方频繁发生借款、还款资金交易往来,而皮**对于借款的交付,有银行转账、有现金的交付,皮**原先都留存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单据予以佐证因时间久远且被上诉人出具总结算《借条》,上述单据已交还被上诉人销毁2.关于2015年4月8日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本金问题一审判决认定该份借款合同皮**实际交付的借款为432000元(2015.4.7转3万、2015.4.8转18万、2015.6.2转8.8万、2015.7.23转13.4万)错误事实是2015年4月7日,王**因工程资金缺口,紧急向皮**借款50万,皮**在4月7日向其汇款3万元,4月8日又转款18万,当日王**从香格里拉驾车赶到丽江两人相约...(本文书还有6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