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倪**、龙岩市弘*********(以下简称弘林公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倪**、弘林公司、林**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张**对于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冻结的倪**农商银行账户内120余万元,其申请划扣20万元,解冻100余万元的事实是无异议的。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认为其解冻并未表示放弃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张**申请解冻倪**农商银行100余万元的行为就是放弃的表现形式,如不是放弃,那被解冻的100余万元则应当用于清偿其债权,直接划扣至龙岩市新罗*人民法账户,由张**办理领取手续。因此张**申请解冻冻结余额,并与倪**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本文书还有4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