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4)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黄**的一、二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件应当认定某某公司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予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本文书还有1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