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一份新证据: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4**电话询问删除条码操作步骤的视频时间戳证书,证明佳信印刷厂作为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会员,可以对其名下的条码进行随意的操作包括删除。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删除过使用的条形码,被上诉人可以当庭通过条码追溯小程序向法庭展示上诉人主张的五个条码现在仍然存在。被上诉人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1.上诉人起诉与本案相关联的小商超的9份民事裁定书,证明:上诉人在本案所出示的公证实物证据系该9家商超销售,上诉人最终均撤诉结案。上诉人起诉这些小商超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小商超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侵权。而这些小商超,没有一家能够证明系被上诉人生产或销售了侵权商品。上诉人为了掩盖对其不利的事实,也只能撤诉。其现在又有意向法庭隐瞒上述事实,可以直接证明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证据2.条码追溯小程序显示案涉条码被冒用的截图(当庭手机演示);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