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大硕********(以下简称大硕建设公司)诉被告秦**、楚雄市房************(以下简称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硕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秦**,被告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硕建设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楚雄银溪苑c-80号车位(价值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被告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原告对被告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包含提出执行异议的银溪苑c-80号车位在内的被告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秦**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与被告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楚雄银溪苑c-80号车位的认购协议;支付了100000元车位款,要求中止对c-80号车位的执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车位的执行。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该裁定。原告认为,被告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裁定中止执行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在与被告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对银溪苑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已经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建设...(本文书还有5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