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王*、王**与被告徐**、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之间是否存在日照、通*、采光影响进行鉴定,本院依法进行委托。原告杨*、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徐**、王**共同诉讼代理人姚**、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王**拆除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弄613号房屋上之所有搭建部分,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弄复地***小区住户。三原告系该址599号房屋(以下简称599号房屋)共有权利人及实际居住人。二被告系该址613号房屋权利人及实际居住人。原、被告之房屋均为独栋别墅,613号房屋位于599号房屋前排西南处,两栋建筑之间直线距离不足50米,且中间无其他建筑,为相邻关系。2020年12月起,二被告于613号房屋上进行搭建,搭建方式包括:其一,以白色覆盖物覆盖原房屋玻璃...(本文书还有4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