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审反诉请求,1.判决四川电建公司支付黄**拖欠的工程款3,593,266.39元及支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2.反诉诉讼费由四川电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四川电建公司项目部与黄**签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班组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黄**组织人员新建升压站工程、升压站到岗巴110kv变电站110kv输变电线路新建工程、岗巴110kv变电站岗巴县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间隔扩建工程等三项工程。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实际施工人系周*。但该项目建设并未包含黄**施工建设的升压站、升压站到岗巴110kv变电站110kv输变电线路新建工程、岗巴110kv变电站岗巴县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间隔扩建工程等三项工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电建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申请,各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升压站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出具(正鑫达价鉴函【2023】017号)《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案涉所完成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总价款为18,080,746.42元(按黄**提供管理人员为三人计算)(详见《工程项目鉴定造价汇总表》)。其中:工程总价为22,833,062.46元;工程总价中的税金为2,262,735.92元;epc总包方(四川电力咨询)管理费用1,234,219.59元;按班组协议约定下浮6%...(本文书还有6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