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熊**、周*、杨*、陈**、王*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号刑事判决。赵**、熊**、周*、陈**、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据被害人曹*、林**、杨1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app操作流程页面截图,证人汤某某、鄢**、陈*1、戚*、陈2、陈3、张**、王*1、杨*2、秦*、施**、陈*4、汪**、王*2、杨3、孙**、胡*、聂*、余**、刘1、刘2、王3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抓...(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