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日某电梯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某******(以下简称南京恒某公司)、第三人龙某建设************(以下简称龙某溧阳电梯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1日某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某电梯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恒某公司、第三人龙某溧阳电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某电梯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南京恒某公司向日某电梯江苏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南京恒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8月,南京恒某公司向日某电梯江苏分公司出具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项下合同款60...(本文书还有3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