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庞*生命权纠纷一案,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88219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6207元及执行费11222元。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本文书还有3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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