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旦**与被告某某、白**、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旦**和被告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和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款255,000元,并支付利息178,570元,共计434,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0日,被告扎**从原告处借款255,000元。2022年12月1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欠条》,确认借款金额为255,000元,约定利息为3315元/月,期限为78个月,利息为258,570元。已支付80,000元,剩余434,070元被告扎**承诺于2023年3月15日前全部付清,被告白**和次**提供担保,但至今仍未履行。原告因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扎**答辩称:255,000元系从原告父亲处借支...(本文书还有3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