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同一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从2021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租金7500元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父亲王**(已去世)与被告鱼*签订《工业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王*街办满江红村自建687.1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35年6月1日,前十年每年租金90000元,每年的3月1日,由被告支付下一年租金,自2021年3月1日至今,被告只支付一季度租金22500元,剩余租金至今未付,地面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故起诉。
被告鱼*辩称,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遗漏了必要诉讼参与人王**的妻子和女儿,主体存在问题。被告和原告父亲签订合同,合同到2035年,土地和厂房是从曙光...(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