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与被告李**、王*、王*,第三人袁**、王**、罗*、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爱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第三人袁**、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张**与王振祥于2000年12月25日签订的《构(购)房证明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与妻子于桂平(2020年4月7日病逝)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393号宅院和房屋5.5间。张**系张**、于桂平之女。1996年张**、张**与李*丽、李*增签订《宅基地...(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