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以沪徐检刑诉(202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指派检察员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指控:
2021年2月,被告人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407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9350)等银行账户及配套u盾、电话卡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账户已查实的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2021年8月4日,被告人梁*在吉**长春市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