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被告:罗**。
、郑*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分别提供本人实名注册的银行账户供他人收款,并于钱款到账后分别在他人带领下,各自至银行柜面及atm机上取现,协助他人转移钱款。经查,二人各自分别取现的总金额均为20万元,上述钱款均系郭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郑*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2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以郑*患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本院审理期间,郑*预缴罚金保证金2000元,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以缴存至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继续作为罚金保证金。
2023年2月14日,被告:罗**
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金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监控录像及截图、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