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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3)沪01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被告:罗**。

    、郑*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分别提供本人实名注册的银行账户供他人收款,并于钱款到账后分别在他人带领下,各自至银行柜面及atm机上取现,协助他人转移钱款。经查,二人各自分别取现的总金额均为20万元,上述钱款均系郭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郑*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2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以郑*患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本院审理期间,郑*预缴罚金保证金2000元,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以缴存至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继续作为罚金保证金。

    2023年2月14日,被告:罗**

    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金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监控录像及截图、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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