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以穗花检刑诉〔202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指派检察员邓国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指控:
2022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梁*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屋经济社人和巷4号**房盗窃了被害人邓某的一部vivo-x27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23元。
2022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粱琚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利网吧134号机桌面盗窃了被害人樊某的一部荣耀60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649元。
2022年7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梁*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峰霞姐63号零距离网吧前台盗窃了被害人徐某的一部vivo-x23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