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杨**诉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36295元,并以36295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利息为1167.6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始,原告王**、杨**在被告王**处从事木工一职。2014年11月,被告带原告从青岛黄岛区前往聊城九州研发中心从事木...(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