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吴*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经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新2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7445元、利息25912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日),并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月息2%承担欠款277445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吴*于2016年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滴灌带,并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条,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现依法起诉。
吴*辩称,首先原告诉讼的买卖行为并未发生。其次本案...(本文书还有4768字未显示)